《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该办法将对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并明确一旦列入失信人名单,将实施惩戒。《办法》的出台,旨在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进行打击,增强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的征信意识,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
《办法》对缴存单位、合作房企和缴存职工等失信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其中:
缴存单位失信的两种行为包括: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不按时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对缴存单位失信行为,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进行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并将失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征信中心及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情节严重,给市公积金中心造成较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合作房企失信的五种行为包括: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后,不履行义务或将相关责任转嫁他人的;因无正当理由拖延建设周期或出现出资方抽逃资金、银行贷款逾期以及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群众上访或卷入诉讼案件等原因,被相关职能部门列为失信的;不及时办理借款人房屋预抵押转正式抵押手续的;向借款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料,造成骗提、骗贷行为发生的;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合作房企失信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受理该房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后续开发项目的签约,并按合作协议内容,责令房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同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其失信行为。
缴存职工失信的三类行为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虚假证明和虚假材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虚假证明和虚假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或其配偶及其他共同贷款人有逾期还款情况。对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采取以下措施:对以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限制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对以虚假材料骗提、骗贷,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金额或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或损失无法挽回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报失信人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行为,与相关部门建立共享机制,通过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其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