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旧栏目  法律援助
援助案例——对醉驾死亡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案
.
发布时间:2020-10-26   动态浏览次数:12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5日晚7时许,当事人叶某某(死者)与张某、詹某某、程某某等十余人在杨香村一茶厂吃饭。叶某某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回潭村),途中摩托车侧翻,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叶某某已死亡。经查明,事发后,组织此次饭局的张某已离开建阳不知去向;叶某某当晚驾驶的摩托车系张某所有。

叶某某家属认为当晚一同用餐的其余人员没有劝说、阻止或者联系叶某某家属,让其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从而间接造成叶某某死亡。因此,双方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来到将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死者已逝,如何判定用餐后其余人员是否有劝说或者阻止叶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组织此次饭局的张某已离开建阳,主要当事人联系不上应如何调解?

在收到死者家属江某等人的申请后,将口镇法律援助工作站高度重视,马上把情况上报区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因本案死者叶某某的遗体已进行过尸检,但家属不同意火化,现仍在殡仪馆,每日花费较大,且经查实,叶某某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家中经济十分困难。另一方面,本案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隶属不同的村且均不愿意出面调解,调查取证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故经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研究,立即指派了由将口司法所所长周和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章某等进行法律援助。周所长组织了挂点回潭村和杨香村的派出所民警廖某某、人民调解员章某、回潭村和杨香村村主任四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尽最大努力希望本案能够以调解解决。

本案系饭局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叶某某家属方认为当晚一同用餐的张某等其余人员没有劝说、阻止或者联系叶某某家属,让其醉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从而间接造成叶某某死亡,理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死者已逝,如何判定用餐后其余人员是否有劝说或者阻止叶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为使案情更加明了,工作小组与叶某某妻子江某一同立即前往当晚当事人用餐的茶厂调取监控录像,并向茶厂老板程某某及其余一名共同用餐人员王某某详细了解当晚用餐情况及其余人员去向。但所询问的当事人均表示与死者不太熟悉,不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未果。

多次调解无果,且目前死者叶某某的遗体还未火化,仍在继续产生费用。工作小组多次碰头,认真研讨分析,同时征求镇里聘请的法律顾问游律师的专业意见后,工作小组分头工作,一方面对死者叶某某家属做工作,了解其赔偿金额的期望值,并对现有证据及现实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请他们能够换位思考;另一方面联系组织此次饭局的张某父亲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积极引导其他当事人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叶某某丧葬问题,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司法所签定了调解协议:1.张某某、程某某代表张某、詹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场签订协议;2.当晚在场用餐人员委托张某某、程某某为代表共同赔偿叶某某家属(妻子、父母)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现金当场付清。3.本协议签订后,叶某某家属不再追究张某、程某某及当晚就餐有关人员本协议外的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17-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15号 邮编:541004 电话:0773-3698039 传真:0773-3698039
E-mail:gxdffz@qq.com
桂ICP备05000954号-2